四川新聞網成都1月10日訊(記者 時凡)記者1月10日從四川省公安廳獲悉,2013年四川省各級110報警台共接警11602831起,其中無效報警或騷擾電話共8195736起,占總接警量的70%以上。警方提示,110報警服務電話是維護治安、服務社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具。惡意騷擾110是違法行為,對撥打110取樂、滋擾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報假警等行為,公安機關將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和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危難找“110”70%接警電話變為“打醬油”
  按照公安部要求,四川省各市州、區縣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110、119、122“三台合一”接處警系統建設,由110報警服務台統一受理處置涉及各類違法犯罪的警情和事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以及舉報、投訴。2013年,全省各級110報警台共接警11602831起,其中無效報警或騷擾電話共8195736起,占總接警量的70.6%。
  四川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撥打騷擾電話的主要有三種情況:精神疾病患者、不懂事的小娃娃、惡作劇,其中惡作劇占了絕大部分。無效、惡意這樣的電話占用了大量的110報警台信道資源,導致真正需要報警求助的電話打不進來,既延誤警情的受理,影響了緊急報警的快速高效處置,也耗費了一線接處警民警大量時間和精力,往往還因無法第一時間由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理而得不到及時、有效、妥善處置。公安機關從接警到處警部門的警力數量、人員素質雖然較前些年有明顯好轉,但現實情況下有限的接處警資源,仍遠遠不能滿足巨量的非緊急社會求助類報警。110是社會治安保障的生命線,是一種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公安機關呼籲全社會都來關心愛護它,確保110線路暢通,把寶貴的資源留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們。
   報警、求助、投訴方可撥打110
  根據公安部《地市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範》的規定,110報警服務台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報警、求助、投訴三個方面。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範圍包括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行為能力、辨別能力差的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公眾生命或者財產安全和生產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各種可能引發人身傷亡事故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險情,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1、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2、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3、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部門處理;4、對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對騷擾、報假警情節較嚴重者或將被拘留
  四川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據悉,近期,有不法分子通過網絡改號軟件,冒用公安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的電話,冒充公安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的人員,以涉嫌XX案件或銀行卡、醫保卡等被盜用的手段實施詐騙,民警提示廣大市民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1.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姦、傷害、盜竊、販毒等;
  2.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結夥鬥毆等;
  3.火災、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7.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8.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9.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10.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原標題:惡意撥打“110”報警或將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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